广西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西大财〔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7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5)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含预算经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等)发生的国内公务出差。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纵向、横向和财政科研经费,不包括通过校内预算分配安排的科研业务费、科研启动费和科研配套经费等(后者按照预算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工出差应当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出差前须按规定填写“广西大学出差审批表”(附件1),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按《广西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西大党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出差人员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领导、

院士及相当于

院士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教授

及相当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领导、院士、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出差,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条 在职在编人员乘坐飞机的应购买公务票,通过其他途径购买非公务票的,应当事前打印购买当日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票价的截图证明。对于乘坐高于规定标准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购买票价与自身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级别对应当日公务票价“就低”原则报销。

第九条 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可以凭据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次20元);确因特殊情况发生的改签或退票费用,应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2),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后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乘坐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单程机票交通意外保险费超过30元的需提供网上购买机票保险的截图,其他险种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使用预算经费、代管经费的出差人员现行住宿费标准参照广西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5〕123号)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附件3)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附件4)执行(财政差旅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另行下文通知)。其中省部级领导、院士及相当职称人员执行省、部级标准;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执行司局级、厅级标准;处级领导、副教授及以下人员执行其余人员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人员的住宿费实行上限控制,控制标准如下:

(一)省部级领导、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1200元/人·天。

(二)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700元/人·天。

(三)其余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5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具体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若是定额住宿票或无具体住宿天数、单价的应由宾馆提供入住清单。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财政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如有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另行下文通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财政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如有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另行下文通知)。

出差人员可以凭票据实报销当天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六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差旅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会议(培训)期间举办方统一安排伙食或交纳会议(培训)费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会议(培训)期间举办方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有效证明会议(培训)期间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所有使用预算经费、代管经费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到武鸣区等南宁市所属城区出差可报销车票和住宿票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科研经费到南宁市所属县和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南宁绕城高速收费站以外:含武鸣区等)的可视作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对于未经批准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需自驾到偏远地区进行野外考查、工程勘测、调研等的,差旅费报销分两种情况办理:

(一)使用预算经费、代管经费的需将自驾情况说明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加盖公章,报账时需凭过路过桥费作为报销依据,并附上出差审批表、特殊事项审批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差旅费仅能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使用科研经费的需将自驾情况说明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城市间交通费统一参照《广西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大科〔2015〕14号)执行,采用包干方式适当补贴车辆费用。南宁市辖区县(南宁绕城高速收费站以外含武鸣区、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往返每车次补贴400元,其他地区(南宁市辖区县以外)往返每车次补贴800元。报账时需凭过路过桥费作为报销依据,并附上出差审批表、特殊事项审批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同时另外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因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外出的,应经过审批,手续完备、票据合规。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合同或协议,将租车情况说明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加盖公章,附上出差审批表、特殊事项审批表、租车费用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租车费用。租车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汽车交通费与市内交通费补助总额内报销,租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乘坐顺风车或便车等其他方式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需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差搭便车证明材料,凭出差审批表、住宿票、搭便车证明材料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派车的,应由派车单位提供证明。如不能提供搭便车证明材料,则根据住宿费发票天数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路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单位承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且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可报销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须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并提供本次订票的有效证明材料,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按订票票面金额的80%予以报销,并予以报销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有效订票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当次路途的交通票费用和在途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开展野外考查、社会调研、工程勘测、地质调查、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账篷、农户、船舶、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出差人员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将无住宿情况说明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加盖公章,附上出差审批表、特殊事项审批表、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凭据,可按规定标准全额报销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预算经费、代管经费出差超过15天,15天内(含15天)按相应标准发放补助;超过15天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50%发放。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含寒暑假)出差超过15天(含)的,应当事前填写《广西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附件5)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方可报销差旅费。

使用科研经费开展科研活动出差超过15天的,仍按标准全额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否取得学历)的我校工作人员,可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单位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

第三十一条 确因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相应级别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经费来源报销受邀人员相应级别的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外出调研、开会和社会实践等,出差期间差旅费报销按本办法的“其余人员”出差标准执行。若差旅费报销有上限的,请项目负责人在预约报销单上予以注明。学生实习费用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由所在学院制定报销标准上限,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超过本办法的“其余人员”标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一般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广西大学预约报销单”、事前审批的“广西大学出差审批表”、并附上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经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等其他必需的资料。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参会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等,需同时报销,不得事后补报。

第三十四条 出差发生的住宿费、飞机票、租车费用、会议或培训费等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结算,报销时附上公务卡刷卡回执或打印公务卡银行交易流水单并签署持卡人姓名。

第三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外出开会、比赛等出差,若起点和讫点不是南宁,需将情况说明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可报销从出发地往返出差地的直线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遵循“一般按规定、特殊按程序”原则,报销中的其他特殊事项填写“广西大学特殊事项审批表”,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课题组应严格遵循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课题组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出差人员必须履行事前出差审批制度,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出差内容或假公济私、多列出差天数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于报销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人员应退回出差人员补办相关材料和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严禁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绕道办理私事,如出差人员违反规定,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差旅费报销问责机制和报销信用机制。财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年终考核执行“一票否决”,不予评为合格。设立差旅费报销违规人员清单,并对清单内人员的差旅活动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笔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或者提供验证证明,差旅费报销增加审批程序。

(二)对报销票据和手续进行重点审查,财务报销时间延长,问题审核清楚前不保证正常报销时间。

(三)对于各类专项检查,学校将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报销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自动废止,发文之日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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