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优化支出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合规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需通过学校财务核算的各项支出。包括使用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开支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其他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助学金及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指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行使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专项经费支出,指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经费、专项维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校园信息化建设经费等。

(四)科研经费支出,指以学校为依托或承担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所发生的、与科研业务有关的各项支出。

(五)其他经费支出,指上述(一)至(四)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

经费支出应当在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凡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事项,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实施项目,属“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需按规定程序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集体审议,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的经费预算执行。

(二)权责相统一原则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对所审批的各项经费支出负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为经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合理授权审批原则

各单位可以在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内,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合理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以下统称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批人。各单位经费支出审批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本单位副职(含)以上领导作为经费支出审批人,并向财务处提供授权书(见附件1)。经费支出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费支出审批人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变更,其支出审批权限相应变更。

学校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支出依据学校议事规则行使审批权限。

(四)回避原则

所有经费支出审批人不得审批本人、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其本人、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须按下列方式审批:

1.副职领导为经办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为经办人的,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副职领导审批。

2.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由科研经费归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科研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批。

(五)诚信原则

建立经费报销诚信档案。经费使用人不讲诚信、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的,将列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通报。对被通报者的报销事项将从严审核。各单位经费支出审批人应当严格审查原始报销票据,把好审核关。经费支出审批人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导致了不当费用报销,也将被列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经费支出审批人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次数达到3次(含)以上的,将取消经费支出审批资格三年。造成相关资产、经费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报账人、审批人赔偿责任,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确定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及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经费支出审批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无立项支出或超预算支出的情况。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条款,是否存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前支付或者未达到支付条件支付的情况。

(四)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按有关政策标准发放的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在职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及校聘人员的人员经费支出(含按国家、地方政策和标准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抚恤金等支出),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负责审批。如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校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调整变化当月属于以上范围的,调整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人事处审批人审批;调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批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2.其他各类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1)使用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发放的在职在编人员其他各类人员经费支出

使用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发放的在职在编人员的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等临时的人员经费支出,由申请发放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发放事由、发放依据、工作任务、起止日期、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经费来源等事项报人事处,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单笔发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人事处审批人审批;单笔发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批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2)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人员经费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本办法第八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3)使用校外拨入的专项经费发放的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从校外拨入的专项经费列支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按经费来源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单笔发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发放单位审批人审批;单笔发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发放单位审批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单位创收留成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1.在职在编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创收留成经费中用于支付在职在编人员受绩效总额控制的课酬、劳务等,在核定的创收留成总额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经各单位审批人审定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负责对此类经费的发放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政策要求、是否在学校预算总量控制指标之内、是否符合本单位贡献绩效分配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2.非在职在编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创收留成经费中用于非在职在编人员经费的支出,在核定的创收留成总额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由各单位审批人审批。

(三)发放学生奖助学金、补助等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由学工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学院等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经过一定的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在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由相应部门审批人审批。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需按规定报批。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学生补贴等学生助困补助支出,在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由学工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等经费使用部门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日常运行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由各经费使用单位审批人审批。

(二)经常性业务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由各经费使用单位或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三)各单位创收留成经费公用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创收留成经费的公用支出,在核定的创收留成总额度及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内,由各单位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

各单位在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额度内使用专项经费,分为经费使用申请和财务报账两个阶段。

(一)经费使用申请及审批

1.会议、培训、外出学习、图书资料购置、信息化建设、专项维修费等业务的经费使用申请

(1)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使用单位审批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经费审批人审核,报本单位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3)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分管的校领导审核,呈校长审批。

2.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支出业务的经费使用申请

(1)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使用单位审批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经费审批人审核,报分管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3)单笔经费使用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业务的校领导审核,呈校长审批。

以上申请事项报学校领导审批前,应先填报《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阐述申请理由、经费的来源、开支使用范围。

对于进行了事前用款申请的专项支出事项,经费实际支出在事前经费申请额度以内的,无论额度大小,经经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经费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即可进入本条第二款的财务报账审批流程。实际支出超过事前经费申请额度的,按本条前款规定重新报批。

(二)财务报账审批。业务完成后报账时,按以下金额(指单笔报账金额)及权限办理报账审批:

1.设备购置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设备购置支出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内,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中列明的设备采购清单,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单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1)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人审批;

(2)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人审批;

(3)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4)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备使用单位审批人或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核,呈校长审批。

2.专项维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专项维修经费主要包括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农牧产业发展研究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大型维修、日常维修项目经费,在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内,按开支范围使用,其单笔进度款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1)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单位审批人审批;

(2)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单位审批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人审批;

(3)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分别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4)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核,呈校长审批。

属于专项维修工程竣工结算的支出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材料等,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其审批权限同以上工程款支出的审批一致。

3.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基本建设工程款,在批准的项目年度预算额度及开支范围内使用,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工程进度及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进度款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计的相关材料),单笔经费支出金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审批人审批;

②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审批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人审批;

③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④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核,呈校长审批。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竣工结算由规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材料等,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其审批权限同工程进度款的审批一致。

(3)涉及合同、工程变更或超预算的工程款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建设中,涉及合同、工程变更或超合同约定范围、超工程进度、超预算的工程款支付,须严格按照《广西大学工程变更内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西大审〔2017〕2号)、《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西大审〔2017〕3号)、《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审〔2017〕5号)等文件规定的审批流程,按学校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后,才能提出款项支付申请,相关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上述(1)、(2)规定执行。

4.其他专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除上述第七条第二款1至3项列明的(设备购置、专项维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经费支出外,其他专项经费包括会议、培训、外出学习、图书资料购置、信息化建设等经费支出按批准年度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使用,单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人审批;

(3)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4)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核,呈校长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科研经费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其单笔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三)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四)转拨科研合作(协作)经费必须以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

1.单笔转拨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转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核后,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3.单笔转拨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其他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费支出,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或拨入的经费额度内,按批准开支范围使用,单笔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使用单位审批人审批;单笔经费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费使用单位审批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及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地方政府债券及银行贷款本息偿还必须严格按债券使用协议或贷款合同规定执行。单笔偿还金额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

(一)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人审批;

(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人签署意见后,报总会计师审批;

(三)金额在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财务处审批人签署意见,报总会计师审核,呈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支出报销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经费审批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坚持“一事一报”,同一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凡是需要校领导审批的经费,同一事项如果从经费申请、到报销过程中,在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异动的,则只需校领导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报销办理流程

(一)业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报账,报账人员应提供报账所需的合法票据,按规定粘贴票据,并填写相应报销凭证。

(二)办理验收证明手续,业务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应在报账凭证上签章。

(三)按本办法第五至第十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报销凭证提交财务处,经会计审核并制作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经复核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经费支出业务的报账人员范围

(一)非科研经费支出的报账人员: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引进人才和全职聘用人员;作为学生创新性等项目组成员的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

(二)科研经费支出的报账人员:除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引进人才和全职聘用人员外,还可以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在校研究生。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材料的要求

(一)经费支出报销凭据的基本要求

报销凭据是与发生的真实教学、科研等经济业务相关的发票、收据、单证等;如需提供文件、合同、协议、请示等材料的,原则上应提供这些材料的原件,如为复印件,则须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经费支出报销凭据的具体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据等。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各种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票据合法、内容完整。

(1)内容完整。各类发票、收据的客户名称必须为“广西大学”;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处填写“124500004985009929”(此代码为广西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票据内容包含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凡是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文字和数量有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2)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的,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盖有销货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住宿费发票应须列明住宿天数,如发票上无法注明,请提供住宿单位开具的住宿清单。

2.自制原始凭证。对直接从农民手中或农贸市场上购买农副产品,应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确实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填写学校印制的“院(校)购物收款收据”,列明购货单位、所购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购货用途,并填写售货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

3.电子发票。各类电子发票均须通过财务处网站主页上公布的发票查验系统进行查验,并将其打印出来,方可报销。如查验系统确实无法查验的,需另附书面承诺书,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并由经费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凭据的要求

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

对于小于A4纸规格的相关报销材料,需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整理报账凭据,分类统一粘贴在发票粘贴单上,并列清单据张数、合计金额。粘贴单上填明的单据张数、金额等不得有涂改现象,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报销规定

(一)各类经费支出报销所需基本材料及要求

1.办公费

办公费票据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发票等。报销时应在发票摘要中明确品名内容,如发票摘要中无法逐项列示品名内容,应后附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2.专利费、论文发表费、出版费

报销所需材料包括:专利费(专利滞纳金除外)、论文发表费、出版费发票;录用凭据(如发表或录用通知单、出版合同等),如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内容与录用通知内容不相符的,须提供由对方出具的发表、录用等相关证明,并需经费支出审批人审批。

3.邮电费

邮电费发票包括:邮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发票等;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的报销需提供实际发生的结算票据,充值业务发票不予报销。

4.差旅费

报销差旅费所需材料如下:

(1)出差审批表;

(2)如参加会议、培训的,需附上会议、培训通知或者举办方出具的邀请函;

(3)往返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

(4)出差期间产生的各类经济业务票据(如会议费、培训费发票等)。

5.因公出国(境)费

报销因公出国(境)费所需材料如下:

(1)按审批流程办结的《因公出国申请表》或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上报文件等;

(2)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因公护照基本信息页(即照片页)、出入境签证页的复印件;

(3)国际机票(发票需提供行程单)、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有效票据。

票据或邀请函如是外文的,需单独翻译成中文,由翻译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会议费

会议费报销应严格执行《广西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在综合定额内报销,报销时提供全部材料一次性报销。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7.培训费

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以及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等票据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8.其他交通费

报销其他交通费所需票据包括市内交通费发票、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等票据。市内交通费发票报销时需注明时间及事由,如往返地点相同的可进行汇总填报;租车费的报销需提供租车说明及租车合同。

9.公务接待费

报销公务接待费所需材料如下:

(1)公务接待审批表;

(2)公务接待清单;

(3)来访公函或邀请函(邀请境外学者的需附《邀请国(境)外学者来访申请表》);

(4)公务接待发生的相关费用发票。

10.维修(护)费

维修(护)费包含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修理和维护、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等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护)费发票;

(2)维修(护)单位开具的维修(护)费清单,维修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维修合同。

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11.材料费

报销材料费所需材料如下:

(1)专用材料发票;

(2)采购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需附采购清单;

(3)采购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需附采购合同。

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12.测试化验加工费

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所需材料如下:

(1)测试化验加工费发票;

(2)具体测试的样本和数量的清单;

(3)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需附测试加工委托书或合同书。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的测试化验加工,采取内部转账结算方式办理。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13.设备(软件)购置费

报销设备(软件)购置所需材料如下:

(1)设备(软件)采购的相关发票;

(2)设备(软件)的固定资产入库单;

(3)单台设备5000元(含)以上,批量设备10000元(含)以上(采购金额标准按审计处相关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的设备(软件)采购还需提供审计处开具的审定单;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14.修缮费

修缮费报销单据包括:各项零星修缮(含维修、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单、发票等票据。属小额定点维修工程的需附合同、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并根据《广西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西大审〔2017〕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15.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报销单据包括:绿化、环境卫生等费用票据;实施物业化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发票及合同等费用票据。

16.其他费用

指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业务开支。报销需提供与业务支出相关的发票等费用单据。

以上经费支出报销凭据1-16项具体要求涉及到购买各类设备、仪器、图书、家俱等物品支出报账,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设备验收单等材料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财务报账。

(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报销所需材料及要求

1.新建项目须根据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合同等资料,在财务处立项建账后方可办理项目前期费用的支付业务。

2.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或工程性设备、物资款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原则上应根据施工单位或厂商开具的发票直接报销支付。合同外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由基建管理部门提供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等书面材料,经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

3.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须交清所欠学校水电费等费用。财务处凭有关经费支出审批表及其所附水电结算单、基建工程结算审定单、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尾款支付。

如开支经费达到需事前提交经费使用申请金额的,还需提供《广西大学经费使用申请表》。

(三)其他经济业务的办理规定

1.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的退还,需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或业务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2.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所借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结算(一般3个月内)。教职工调离、退休前半年、离职前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亡故的,由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或者由其亲属负责结清,短期无法结清的应由本单位安排人员重新办理借款经办人变更手续,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须督促新的借款经办人继续履行暂付款冲销、追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经费支出的结算方式

(一)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费支出业务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或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二)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是指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和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首先选择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卡消费。具体支出内容参见《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三)发放给本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外聘专家、在校学生的各类薪酬及补助均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发放。

第四章 经费支出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票据报账期限的规定

(一)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报销凭据开具后3个月内提交财务报销,遇寒暑假顺延;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如长期在外地进修或学习、其他属于后补助经费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报销的,经费使用人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二)电子发票过期未能认证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对经费支出履行财会监督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必须对原始发票开具的规范性、完整性、经济事项手续完备性、程序完整性、会计科目使用的准确性等负审核责任。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的申请,财务人员不审核、不把关,导致不合法、不真实、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经费支出的,审核及复核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审批人员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费项目审批人不得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经费支出业务的审批进行冒签、代签,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重大资金使用决策应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议,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各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及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广西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西大财〔2013〕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广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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