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经费管理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活动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学生活动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和二级学院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两部分组成。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又分为“本科生活动经费”和“研究生活动经费”。

第三条学生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设立项目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其负责人是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二级学院管理的学生活动经费,其负责人是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第四条学生活动经费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活动经费实行定额预算、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期工作计划和学生活动经费预算指标,提出经费使用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方案负责学生活动经费开支的预算审核及报销管理。

第二章经费划拨管理

第六条学生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申报。学校按规定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统一划拨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划拨的经费按照在校学生总人数、生均定额标准和特色工作项目等要素进行二次划拨。

第八条学生活动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提交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当年结余的学生活动经费纳入下年度预算经费,作计划使用。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决算。

第十条学生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购买开展学生工作等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和资料等。

(二)学生组织和工作机构的建设与活动。

(三)开展学风建设、社会实践、学术科技竞赛等学生第

二课堂活动。

(四)学生家访、慰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意外事件的处置等。

(五)校内外文体活动、学术活动、学科竞赛、学生宿舍文化建设以及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

(六)用于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心理健康教育、资助、学工队伍建设等其它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保证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学生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现挪用、私借、截留克扣和弄虚作假等。

第十二条学生活动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预算申请、领导审批、经费使用、及时报账、材料备案等程序。

第十三条使用学生活动经费,报销支出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发票验收人必须是学生工作干部。单项活动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附经批准的经费使用方案或活动方案(策划书)。各二级学院于学生活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财务报销规定进行报销。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活动按学校相关要求完成报销工作。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单位要做好各项经费单据的建档保管和经费收支记录,确保无误,以便核查。

第十五条使用学生活动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项目负责人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学生活动经费借支按学校有关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借支费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活动经费的保管工作,做到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学生活动经费开支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不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学生活动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活动费使用和报账情况,对下一年度学生活动费的划拨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处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五章

第二十条举办学生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社会捐赠、赞助等收入,本着“谁争取谁使用”的原则,参照学生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对违规使用经费的部门,可停止其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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