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广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研究,防止分散使用。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重大专项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重大专项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20万元。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本专科高校。
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重要研究开发的前期研究。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课题)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支持围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广泛应用前景的科学理论问题开展有意义的探索研究,以及为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和科技持续发展的重大及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基础,增加技术和人才储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后劲的研究活动。
(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开展的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科技攻关。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五)其他。除上述以外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确定予以支持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一般按照项目专项经费5%~6%的比例核定。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批及经费下达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采取限额方式申报,选题方向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选题应具有学术思想新颖性,符合我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区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重点支持4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教育厅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高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申请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高校科研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由自治区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并由自治区教育厅下文公布立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项目间经费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经费额度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项经费调整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三)项目支出专项经费预算科目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项经费调整意见,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批。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专项经费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及自治区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或项目经费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项目验收的前提。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教育厅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属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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