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西大财字〔2011〕10号)

发布时间:2011-04-11 17:38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所属的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社会团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财政收据、税务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票据的种类、名称、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国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由财务处向相关部门领购。学校票据的种类、用途如下:

(一)财政票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适用于上交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适用于学校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报废资产残值收入等。

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的收费不得使用本收据。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适用于(1)学校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国家不允许收取的押金等除外);(2)学校收取代收款项,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本收据。

4.“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适用于学校收到捐赠人捐赠收入时,向捐赠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挂号诊疗费(定额)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住院收费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区直单位医保门诊收费收据”

适用于学校收取相关医疗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二)税务发票

具体发票种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开展的业务需要购买。主要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就业指导等展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4.创办刊物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版面费等费用;

5.复印、打字、资料费;

6.档案查档、翻译费;

7.网络服务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八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及安全。

第九条符合使用票据规定的校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学校在编职工)作为本单位票据使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并填制“广西大学票据专管人员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财务处备案。票据使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票据领用的流程:第一步,票据使用单位填写“广西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要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项目内容;第二步,票据使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步,票据使用单位将填好的申请表报送财务处经济管理科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表送交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第五步,票据使用单位领取所需的票据。

第十一条学校符合使用票据规定的单位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填写“票据领用、核销记录表”(见附件3),登记票据的领用、结存、上交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二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换新”领用制度。首次领用时凭“广西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向财务处申请;再次领用时,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财务处核销后,方可领用新批次的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使用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应当场核查票据是否完整,是否盖有“广西大学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发现有缺页、漏页、重号、未盖章等情况,应当场退回。

第十四条各单位所领票据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票据有效期内使用。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票号顺序、栏目,完整联次一次性地如实开具票据。填写时,必须做到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外填写。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自行撕毁。

任何人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票据。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票据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地上交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收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所收取的款项,以及将这些款项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票据领用、核销应服从财务处的总体工作安排。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领用的财政票据,应自领用之日起在两个月内交到财务处核销存根;各单位领用的税务发票,必须在当月27日前到财务处核销并交回发票存根。

交回的票据存根应填写“票据核销表”(见附件4),具体内容有:交票单位(使用单位)、交票人(经办人)、票据名称、编号、用途、启用日期及用完日期、收入金额、作废份数和作废号码。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持有票据是否使用完毕,都必须在寒假前到财务处核销或办理续领手续。

第十八条财务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相关票据领购、核销记录,不得擅自销毁。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财务处应按有关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为确保票据使用的安全,校内各单位票据的存放点应配置铁门、铁窗、铁柜。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核销交回的票据存根。稽核人员负责对财务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条校属各单位应当按照票据管理规定使用、开具票据。

对于不按规定开具票据、书写不规范、票据混用、在非票据有效期内使用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票据使用单位要作出整改,由使用单位票据专管人员如数追回已开具的票据将之作废,并重新开具正确票据;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和票据使用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对于有上述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学校被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纳税信用等级降低的,按照《广西大学管理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03〕12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关于收费票据和有价票管理的暂行规定》(校财新字〔1997〕10号)及《广西大学关于收费票据的补充规定》(校财字〔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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