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西大群组〔2014〕6号 )

发布时间:2014-02-28 16:31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包括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学院、科研机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校属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校属单位的职能确定接待责任单位。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安排校级重要公务接待事务,主要包括上级领导、重要嘉宾来校视察、指导和调研,学校主办或承办各类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学校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交流,以及其他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接待活动。

第六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格和标准的规定。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访的,事前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审批后实施。报校领导审批的申请,需本单位正职领导签字。

接待国内公务来访人员前,接待单位及具体接待人员应当持来访单位公函、本单位书面申请等向有关负责人报批接待内容。校级国内公务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校内二层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预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正职领导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业务类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公务接待活动。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广西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各项开支,超出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接待单位申请和使用接待用车要做好计划,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餐标,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用餐。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委托学校管理的各类代管经费、科研经费需列支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需事前列出预算,并经委托方或管理机构审批,具体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接待单位开展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时,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三条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来访人员派出单位公函(或经有关负责人签批的本单位申请)和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凭据给予报销,否则不予受理。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利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校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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