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创收留成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创收留成经费支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留成经费,指有创收留成的校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在按学校规定的结算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后,留存于各单位并依据本办法自主安排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创收留成经费支出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绩效导向。
第四条 创收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在创收经费中列支,坚持收支匹配,严禁各单位挤占、挪用正常教学、科研运行经费用于创收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创收留成经费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是创收留成经费的统一核算和财会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经费支出,指导各单位合法、合规使用创收留成经费。对经费报销中发现的经费支出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各单位、审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
(二)审计处将单位创收留成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与整改要求,并跟踪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创收留成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执纪问责,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廉政风险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推动完善制度、强化内控。
(四)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研院、研究生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业务类型履行协同管理职责,分别对创收留成经费使用中涉及的绩效发放、教学教改配套项目管理、科研经费配套项目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管理及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是创收留成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对经费实施全过程管理,据实编制创收留成经费预算,承担相应的经济与监督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负总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创收留成经费的具体管理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内部审批流程、单位内部议事流程、内部监督管理、经费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创收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创收留成经费收支预算及绩效目标,经学校批准后组织预算执行。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支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在每年末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创收留成经费结余可结转使用,当年预算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创收留成经费及上年结余之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创收留成经费按学校规定比例划分为业务活动成本和单位发展金,分配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取得创收收入发生的业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课酬、实验材料费、场地租赁费等与创收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用于发放各单位业绩奖励和劳务报酬,弥补单位日常运转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等。
第十四条 单位发展金用于学科专业发展、人才队伍培育、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等,严禁用于业务接待及在职在编人员酬金支出。
若发展金不足时,经各单位集体审议通过,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后,可从业务活动成本调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发展金的使用建立分类建项、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的管理机制。各单位使用发展金必须执行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各单位使用发展金支持教师开展科研项目、教学教改类项目的,应将所资助项目报科研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备案,避免重复支持。同时,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建立项目验收考核机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发展金使用定额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各项费用,从严控制办公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总量。
第十七条 创收留成经费严禁报销任何与公务无关的个人及家庭支出;严禁支付无发放依据的校外人员劳务费;严禁通过虚构工作量、编造人员名单违规变相发放人员经费;严禁通过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方式违规套取创收留成资金。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放人员经费须按照学校关于创收留成用于发放人员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
科研副产品(物)、科技成果转化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已发布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创收留成经费支出的内部控制,设置专(兼)职创收留成经费管理员,经费审核和审批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大额经费支出需经各单位集体决策,分级审批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实施细则中明确;建立创收留成经费支出台账,及时掌握和监管本单位创收留成经费支出的范围和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审计、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及校内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创收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重点披露业务活动成本、发展金内部立项及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经费使用、追回违规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学校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对适用本办法的相关事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