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财务报销细则(试行)(西大财〔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5-20 08:28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与内部控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的财务报销管理

学校各项支出均须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无预算不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经费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责任人。

经费责任人对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报销须严格落实《广西大学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措施》(西大财〔2024〕10号)的规定,严格经费管理,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第五条 财务报销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规定,并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规范要求

第六条 原始票据包括税务发票、财政票据、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及国外票据等各类合法票据。

第七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及开具要求

(一)原始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联次及用途、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信息、开票单位印章等;

(二)原始票据的填开须准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清晰,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

(三)税务发票、财政票据等原始票据的付款方应为“广西大学”;

(四)批量报销办公用品、试剂、材料等商品或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费,销售单位所开出的发票无法列出具体销售物品、服务内容的,须有销售单位附的购物、服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经办人使用电子发票报销时,须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发票认证。

第九条 境外消费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包含业务内容、时间、数量、单价等基本要素,所有境外凭证报销时应将内容翻译成中文,翻译件由翻译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所属单位公章。

第十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应在开具后3个月内报销,遇寒暑假顺延;第四季度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

逾期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经费使用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遗失多联式发票,丢失人应向开票单位索取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财务系统查重后,填写发票遗失说明,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遗失单联式发票,如火车票、飞机票等,丢失人应提供订票和支付凭据,并填写发票遗失说明,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以下票据不予报销

(一)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

(二)连号出租车车票及其他存在明显逻辑异常的连号票据;

(三)对同一笔经济业务蓄意“化整为零”拆分开具的票据;

(四)娱乐、烟酒、礼品、商超消费卡购买等经济事项产生的票据。

第三章 资金结算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资金结算主要采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控制现金结算。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应在财务系统进行公务卡消费记录认证。

第十四条 单张发票(同一单位同期开具的同类发票或连号发票视同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及以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严禁通过拆分发票等方式降低单张发票金额,规避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要求。

第四章 财务报销要求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须在出行前通过学校系统提交请示请假登记,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差旅行程涉及法定节假日的,出差人须提供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属实(负责人本人出差由单位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

严禁通过虚假出差、虚报出差天数和人数等方式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涉及学生差旅费支出,除执行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外,须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生差旅费原则上实行“一单一报”,学生应分别开具各自的住宿费、机票、火车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不得多人合并开具,每位学生应单独填报出差行程。学生差旅补助支出应通过学校账户发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能将差旅补助发放至其他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对于8人以上外出调研、集体实习、团体演出、团体比赛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可以合并报销。学生的差旅补助统一转至参与本次差旅的学生代表账户,学生代表收款后负责将差旅补助分配至其他学生。

(三)涉及租车及自驾的差旅费可以合并报销,学生差旅补助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学生出差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等费用,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会议费报销按学校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在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列支。

举办学术会议须在学校文件系统中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办人凭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审批表、各类票据等全部材料一次性集中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报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8〕3号执行,经办人凭培训通知、培训审批表、培训人员签到表、各类票据等全部材料一次性集中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按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经办人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来访公函或邀请函及相关费用发票报销,财政经费严禁同城接待。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报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7〕9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报销时,经办人凭出国(境)审批材料、出入境信息及相关费用票据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二十一条 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用具、数据库及软件等资产购置按学校采购及验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经办人报销时须填制资产报销单,并凭增值税发票、资产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审定单、入库单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借暂付款按学校暂付款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及借款人应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资金占用时间,所有暂付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冲销。暂付款逾期经催报仍不冲销,且无法提供经审批同意的报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同时停止其暂付款业务办理权限。

科研经费预开发票视同个人公务借款,参照学校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劳务酬金应按规定标准在预算额度内执行,发放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应提供校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经费报销按《广西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大〔202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按以下流程办理报销。

(一)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预付款,须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控制价、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申请书、进度报告、保函、水电费结算凭据、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审计备案证明、发票等材料为依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支付。

发生工程变更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的材料外,须按《广西大学工程变更内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西大审〔2017〕2号)要求,严格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支付。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在资产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向财务处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工程支出明细及概算执行情况,财务处依据上述材料对资产进行暂估入账。未完成资产交付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工程尾款支付。

(三)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处凭付款申请表、基建工程结算审定单、竣工验收报告、水电费结算凭据、发票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尾款支付。

第五章 财务报销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合同签订须严格执行《广西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西大〔2024〕1号)。办理报销时,单项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详见附件),必须提供合同作为附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的退还,须提交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及保证金退还申请,经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之间利用学校资源提供测试化验、网络服务等有偿服务所发生的内部结算业务,须统一在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往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各类业务报销须附合同作为附件的金额标准表




附件

各类业务报销须附合同作为附件的金额标准表

业务类别

业务内容

报销须附合同的业务金额起点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搭乘飞机、高铁/火车、轮船、长途班车、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

个人的出行无须附合同,团组出行

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的须附合同

餐饮服务

公务接待工作餐,科研业务接待用餐等

业务活动用餐

无须附合同

旅馆住宿服务

1.境内外差旅、境内外人员来访接待等入住旅馆,旅馆类型不限,含酒店、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

2.举办活动、比赛、承接上级有关部门

指定任务(如高考评卷、研究生复试、夏令营等)入住旅馆。

无须附合同

会议培训服务

伙食用餐服务、住宿房间租赁、会场

及其他服务

20000

1.委托会务公司等第三方单位代办会议

2.委托校外机构承办培训

均须附合同

团组出行服务

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统一安排出行所需

的交通及住宿

中介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上仅列

中介服务名称的,均须附合同

租赁服务

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租赁

(不含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出租车

/网约车等服务)

10000

设备物资租赁

20000

房屋及不动产租赁

均须附合同(访学、挂职房屋租赁

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文献资源采购

图书、报刊、音像资料、检索工具等

(含电子资源)

20000

文印服务

印刷品打印、复印、扫描、彩扩、誊写,平面作品和视频设计、制作、排版等

10000

办公用品

文件档案用品、打印耗材、办公软件等

10000

出版服务

公开发行的编著、美术作品等

(不含论文版面费)

均须附合同

设备采购

设备物资采购

1.属于自治区集采目录内品目须通过

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并按格式签订合同;

2.10000元以上须附合同

版面费

论文版面费(含线上发表)

无须附合同,须附录用通知

知识产权服务

直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权

无须附合同

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权

20000

通过许可或购买方式取得著作权

20000

通过许可或购买方式取得技术秘密

20000

测试化验加工服务

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

及分析等

20000

(加工服务形成资产的须附合同)

科研经费外拨

除测试化验加工技术服务类以外的

科研协作、科研合作经费外拨

均须附合同

邮电服务

邮寄、电话、网络通讯等常规业务

无须附合同

定制类专项增值业务

(如短信平台、云端存储等)

20000

信息化建设与运维服务

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

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

信息化运营与维护、网络工程等

20000

(形成资产的同设备采购)

维修工程

房屋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装修、

修缮或改造、仪器设备维修

20000

建筑工程及相关服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装及其相关的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审计

均须附合同

其他付款类经济业务

其他商品采购,如购买文体用品等

20000元以上附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既定收费标准付款的,无须附合同,但须附收费标准;

2.水电费等学校固定支出,无须附合同。

其他服务采购,如数据采集、

委托业务、审计服务等

关于上表执行口径的几点说明:

1.上表中“报销须附合同的业务金额起点”包含本数。

2.涉及分期付款的合同,首次报销时须附完整的合同文本。

3.属于《广西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西大〔2024〕1号)中重大合同范围的,报销时必须附上合同。

4.报销凭证中涉及“合同”字样的文件,必须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的要求。严禁任何校属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以学校或校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不符合要求签订的合同,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5.校属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广西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西大〔2024〕1号)规定签订合同,严禁通过拆分业务、拆分发票等行为规避合同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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