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小财整理了《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的差异点,帮助您快速的了解新办法!
《广西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
与旧办法的差异点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教规范〔2018〕12号)、《广西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西大科〔2025〕5号)等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更新了参照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类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科研经费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按照预算经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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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院、成建制研究院(实验室、研究中心)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对所属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本单位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同时,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为科研项目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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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广西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并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强调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广西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 |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制度,与本项目科研工作相关。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按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支出依据项目委托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 合同未约定预算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
强调了横向科研项目支出依据项目委托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 |
第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有效票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
明确了项目立项前6个月费用可以报销。 |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的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单笔金额超过2000元的,报销人应当提供完整的支付凭证截图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
放宽横向经费的公务卡使用限制。 |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工程、服务、货物,应当遵守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的相关采购规定和流程。 涉及《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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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按照学院内控制度自行决定购买渠道;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须按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的,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按照学院内控制度自行决定购买渠道;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按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相应规定执行。 |
纵向经费自行采购上限从原来的10万提高到20万,横向经费自行采购上限从原来10万提高到40万。 |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1.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 1.自然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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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出范围如下: (一)学校管理费 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高水平项目、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及相关业务开展等工作。 (二)二级单位管理费 统筹用于各二级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消耗,学院策划和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校内外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项目申报费,协会会员费,企业合作启动费等。 (三)项目组间接费用 用于弥补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科研条件支撑费及项目组绩效。项目组间接费用由经费负责人自主支配,不再设立具体预算支出比例。可用于科研人员绩效,科研工作通讯费,团队人才与研究生培养费(培养进修费等),科研条件建设(办公家具购置、科研环境改造、实验室修缮、改造)及实验室安全管理支出等。 |
明确项目间接费开支范围。 |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应优先按照上级部门对该类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则依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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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外拨合作费或协作费,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或预算表等文件约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转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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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单笔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三)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四)转拨科研合作(协作)经费必须以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 1.单笔转拨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转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批人审核后,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人审批; 3.单笔转拨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人按顺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五)科研经费的设备购置、专项维修、设施建设支出,按《广西大学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设备购置、专项维修、基本建设审批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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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科研设备的采购流程按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相应规定执行,审计流程按审计处相应规定执行。报销设备费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资产入库单、设备采购合同、验收单、原始凭证报销表、审定单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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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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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所有支出均需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票据,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据实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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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内差旅费报销应当参照学校差旅费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出差前须按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一)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如下: 正高级职称人员:软卧/一等卧/高级软卧、商务座/特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公务舱;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软卧/一等卧/高级软、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 其余人员:硬卧/二等卧、硬座/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的,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执行上述标准。特殊情况需乘坐高于自身标准上限交通工具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据实报销。 (二)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购票人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三)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到不同地域的住宿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控制标准为按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住宿标准上浮25%(详见附件1及附件2)。 1.正高级职称人员其住宿费标准参照省部级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2.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司局级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3.其余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其他人员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上浮25%。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住宿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四)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出差。对于未经批准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需自驾到偏远地区进行野外考查、工程勘测、调研等的,采用包干方式适当补贴车辆费用。南宁市辖区县(南宁绕城高速收费站以外含武鸣区、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往返每车次补贴400元,其他地区(南宁市辖区县以外)往返每车次补贴800元。报账时需凭过路过桥费作为报销依据。 (五)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在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干补助或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但每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住宿标准和交通费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出差,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在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干补助或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但每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
第十九条 出国(境)差旅按国家公派留学、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和学校相关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往返机票款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则按实际出国天数包干计算,报销时需提供出国(境)审批文件、护照(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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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外,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南宁市市内交通费、租车费可选择实报实销;也可选择定额包干制,以发放交通费补助的方式支付,不再凭票报销。 (一)定额包干的交通费补助从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经费中支出,只针对横向科研经费负责人发放。实行定额包干交通费补助的科研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和另行报销南宁市内交通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南宁市市内交通补助的,不得从科研经费重复领取交通费补助。国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交通补助发放须在当年度内完成,逾期不能补发。 |
明确交通补助发放须在当年度内完成,逾期不能补发。 |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务接待费是指接待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专家、学者、相关人员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餐、业务接待餐和外宾接待餐,原则上科研业务接待费不能超过横向科研经费到校经费的15%。 (一)科研业务工作餐标准为早餐30元/人/餐,中、晚餐60元/人/餐。若来访人员住宿已包含早餐费用,则不得重复安排工作早餐。 (二)业务接待餐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人/餐,接待次数和陪餐人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三)外宾来访接待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外事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审批,外宾来访如实向学校申报,报销参照自治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待的相关制度等文件执行。 (四)报销科研业务接待费用时,须提供经审批的《广西大学科研业务接待清单》(详见附件3)。单笔消费金额小于5000元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需经科研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
明确了科研业务工作餐与业务接待餐的标准及审批流程。 |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相关标准执行。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劳务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量测算,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发放标准,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其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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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专家咨询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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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学术讲课费按照以下标准(税后)执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学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局级领导干部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学时。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
明确了科研经费讲课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管理,自觉接受学校、项目委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明确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
第二十六条 科研、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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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如因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影响学校科研信誉的,将取消其申报任何科研项目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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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三)虚报人员、级别、天数,套取资金的; (四)虚构经济业务、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细化责任追究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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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院负责解释。 |